男子借宿同学家行凶致1死1伤,被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病,律师:凶手或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今年3月,广东一名男子借宿在初中同学家中,隔日却拿菜刀在同学家中砍人,致其初中同学林某某重伤,林某某的弟弟也在此过程中遇害,此案经本报此前报道过后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关注。7月4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受害者家属林女士处获悉,有关部门已经向她出具了对凶手杨某某的精神鉴定结果,“杨某某被鉴定为急性短暂性精神病,被鉴定人杨某某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对此,记者采访的律师表示,凶手或因此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据林女士向记者提供的吴川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公安机关聘请有关人员,对杨某某的精神状态进行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并对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鉴定诊断为急性短暂性精神病;被鉴定人杨某某作案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如果家属对该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林女士告诉记者,她将会向有关部门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知名律师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完全不具有能够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刑法上一类是不满 12 周岁的未成年人,一类是完全不能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其有可能会强制医疗。《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付建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虽然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负刑事责任,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所以,若该男子有监护人,监护人需对受害者及其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用于支付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司法机关会审查该男子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若存在这种可能,会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将其送往指定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据本报此前报道,被害人家属林女士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被害的两人是她的大哥和二哥,凶手则是大哥的初中同学,两人相识十几年,假期经常一起玩。“我大哥被砍成重伤,我二哥直接被杀害了。”
林女士表示,“事发前一天,杨某某来到我家让我哥带他去医院做胃镜,后来那天晚上他还借住在我家。案发当天上午,杨某某在我家进进出出好几趟,但我哥也不知道他要干吗。”林女士称,直到当天下午两点左右,杨某某戴着头盔,从外面买了一把很大的菜刀回来,“我大哥就听到二哥在一楼大喊救命,就着急忙慌地跑了下去,当时二哥已经受了很严重的伤,我大哥第一反应就是想要去夺刀。无奈身高不占优势。”根据警方对其的鉴定意见通知书,林女士大哥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林女士说,她大哥也不知道杨某某行凶的原因,目前二哥的尸体还在殡仪馆仍未下葬。据林女士提供的案件相关材料显示,该案已于5月中下旬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视频剪辑 周嘉楠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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